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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2024-03-11

   

一、案例介绍

客户赵先生2023年3月通过业务员投保重疾险、医疗险、住院津贴险,重疾险保额10万、医疗险保额200万元,住院津贴100元/天,2023年12月8日由于双侧腹股沟直疝入院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并调取客户既往就诊记录,发现客户病例记录8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下腹疼痛不适,疼痛呈间断性胀痛,自行服药缓解疼痛,8年来一直有上述症状,中途由于不适到医院做过彩超检查但一直保守治疗,客户上述疾病足以影响核保决定。2024年1月保险公司以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既往病史与本次出险事项高度关联,对医疗险和住院津贴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知识点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风险提示

     每一位消费者在购置保险时,应当秉持着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做为消费者具体应该如何做到如实告知呢?

     1、不轻信销售人员误导宣传。在销售过程中,您可能会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易产生理赔纠纷,保险消费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或给付,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理赔纠纷。

     3、如实回答健康状况询问。保险机构主要采用书面方式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保险消费者需要真实客观的填写健康告知书,如确因时间久远等记不清某些健康状况,请您及时查询就诊记录、诊断报告等相关诊疗资料,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