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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如实告知是义务 故意隐瞒不可取

时间:2024-03-13

   

   刘某于2023年7月检查出罹患肝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及审核相关材料,刘某投保前有甲状腺结节、颈动脉硬化、肝硬化等病史,在填写健康告知时,王某仅告知了甲状腺结节,未对颈动脉硬化、肝硬化等其他身体状况进行告知。

   因刘某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且未如实告知项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并告知刘某。

   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地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进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中刘某故意隐瞒颈动脉硬化、肝硬化等病史,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为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投保人在投保时请仔细认真阅读健康告知,并按照健康告知的询问事项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