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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切莫疏忽保障

时间:2024-03-13

   

   一、案例简介

   客户武女士于2018年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发现自己的保单显示失效,便拨打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公司查询发现武女士2023年未交保费,系统显示转账银行卡余额不足。因武女士电话号码变更,未告知保险公司,也未收到公司发送的提示缴费短信通知,没有及时在相应银行卡内存钱,导致保费未划转。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与武女士沟通,武女士称自己将保费存在了其他银行卡中,不知道没被划走,保险公司协助武女士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

   二、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约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例中,武女士在两年内发现合同失效,并与保险公司联系,恢复了保单效力。

   三、风险提示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发送与保单有关的通知。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切莫疏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