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1
尊敬的客户:
病毒无情,泰康有爱!为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保障,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特针对泰康防护“疫”(爱家版)保险产品计划(适用条款:《泰康e顺2022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泰康e顺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保险责任扩展,责任扩展期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具体如下: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泰康e顺2022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搭乘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伤残,适用《泰康e顺2022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搭乘火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详见本公告“4、特别说明”),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住院,适用《泰康e顺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并按2倍住院日额给付保险金,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4日为限。
4、特别说明
(1)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须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7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临床分型参考国卫办医函[2022]71 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制定,本公告定义的“特定重型”以及“特定危重型”如下:
特定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 出现气促,RR≥30次/分;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 FiO2进行校正:PaO2/ FiO2×[760/大气压(mmHg)]。
d)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 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特定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a)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b) 出现休克;
c)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2)责任扩展适用时间范围:被保险人出险日期须介于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且出险时持有泰康防护“疫”(爱家版)保险产品计划的有效合同。
(3)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因新冠隔离(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并因此导致身故、伤残、住院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代理人,或者拨打泰康客户服务电话9552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