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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康附加医佳保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等两款医疗保险延长责任扩展的公告

时间:2022.08.31

   尊敬的客户:

   病毒无情,泰康有爱!考虑到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保障,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研究决定,特针对《泰康附加医佳保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泰康附加医佳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两款医疗保险的产品责任扩展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具体如下:

   一、责任扩展说明

   针对已投保《泰康附加医佳保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可选责任或者《泰康附加医佳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的有效合同,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者危重型的(详见本公告“四、释义”),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进行责任扩展,原保险责任不变:

   1. 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提前给付保险金”20,000元;

   2. 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的,适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2022年10月31日(含)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达到临床分型为“重型”或者“危重型”状态。

   三、责任扩展特别说明

   1.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因新冠隔离(含强制隔离、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或者是新型冠状病毒密接人员,不属于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

   2. 对适用产品不因保险责任扩展而上浮费率,且对该产品保险责任扩展前的老客户实行统一的理赔标准。

   3.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无等待期。

   四、释义

   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须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2]71 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修订版)的通知》(若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其中“重型”以及“危重型”的定义如下:

   1. 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 出现气促,RR≥30次/分;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进行校正:PaO2/FiO2×[760/大气压(mmHg)]。

   d)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 持续高热超过3天;

   b) 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c)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d)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e) 出现嗜睡、惊厥;

   f) 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2. 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a)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b) 出现休克;

   c)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者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