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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认真了解“观察期”,理赔才能有保障 案例介绍

时间:2024-03-06

   

   案例介绍

   张先生于2023年7月中旬为自己投保了我司的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2023年9月初,张先生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查出肺部病变,随后10月在医院确诊为肺癌并住院接受了相关治疗,出院后张先生就向我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经核查,张先生确诊患肺癌时距离保险合同生效尚不足180天,还在观察期内,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能退还其全部保费并解除合同。张先生对此不满,认为自己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才确诊的重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张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观察期”为180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80天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会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明确告知过张先生该注意事项,但张先生并未引起重视,且在投保后也未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关于“观察期”的相关条款。但实际上张先生确诊患肺癌时,距离保险合同生效还不满180天,符合观察期出险的条款规定,故保险公司做出的理赔结论是没有问题的。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容易忽视保险责任履行当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后续理赔出现矛盾和纠纷,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出现,保险消费者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观察期”“责任免除”等条款。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一般情况下,观察期为30至180天不等(具体要看险种及保险公司的规定)。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预防道德风险和避免逆选择风险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消费者在阅读条款过程中如遇到不明白的,或理解上有歧义的,一定要及时向销售人员询问或拨打官方热线电话咨询,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