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2021年,王先生购买医疗保险,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身体异常情况。2022年因疾病申请理赔,按照客户递交的资料显示,客户投保前身体已经发生明显异常,且购买保险后已确诊的疾病与之前身体异常情况有关,公司做出了拒赔并解除其保险合同的决定。
很多人在投保时会认为原来的疾病或者生病未住过院就不需要告知,其实这个是需要分情况看。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而且如果是慢性病、重症疾病等,可能会影响后期的身体状况。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可能会对当时的承保结论影响较大,也会在理赔的时候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
保险合同需客户及公司双方均遵守诚信,如实告知是保障顺利理赔的前提,需要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内容并如实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泰康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要如实告知既往情况,认真阅读相关保险内容,在投保、合同签收、合同犹豫期以及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等环节,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明白白的购买,若不幸出险,理赔也能相对顺畅、轻松。
泰康人寿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时刻维护消费者权益并持续加强消保教育及消费者风险提示。在此提醒各位广大消费者:如果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相关服务需求,可以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公布的官方客服热线反映,泰康人寿服务热线9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