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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易佳系列团体保险产品计划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时间:2020.02.20

尊敬的客户:

您所购买的泰易佳系列保险产品计划(适用条款:《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B款团体医疗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在产品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应对疫情需要特将保险责任扩展至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身故、伤残和医疗,扩展责任如下: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伤残,适用《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发生医疗费用,适用《泰康附加意外伤害B款团体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适用《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5、特别说明

(1)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3)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代理人,或者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