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尊敬的客户:
病毒无情,泰康有爱!为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保障,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研究决定,特针对《泰康附加健康心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的保险责任进行扩展。具体如下:
一、 保险责任扩展和有效期说明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3月31日(含)期间,经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详见本公告“三、释义”),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进行保险责任扩展,原保险责任不变:
1.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20,000 元;
2.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基础医疗网络接受治疗的,适用“基础医疗保险金”且年度基础免赔额为0,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合理医疗费用的说明、基础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年度基础免赔额为0)给付基础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责任扩展特别说明
1.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因新冠隔离(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不属于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
2.对适用产品不因保险责任扩展而上浮费率,且对该产品保险责任扩展前的老客户实行统一的理赔标准。
3.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且在上述保险责任扩展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无等待期。
三、 释义
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须由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7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临床分型参考国卫办医函[2022]71 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制定,本公告定义的“特定重型”以及“特定危重型”如下:
1. 特定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 出现气促,RR≥30次/分;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 FiO2进行校正:PaO2/ FiO2×[760/大气压(mmHg)]。
d)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 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2. 特定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a)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b) 出现休克;
c)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者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