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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康附加健康守护重大疾病保险》疾病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时间:2022.12.12

   尊敬的客户:

       病毒无情,泰康有爱!为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保障,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研究决定,特针对《泰康附加健康守护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进行扩展,具体如下:

   一、 保险责任扩展和有效期说明

       在《泰康附加健康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2022年12月12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详见本公告“三、释义”),本公司将按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合同终止。

       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2022年12月12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且同时符合“原保险责任扩展约定”的,申请人(详见“注1”)可以选择按照上述保险责任扩展内容享受权益,也可以选择按照“原保险责任扩展约定”(详见“注2”)享受权益,两种权益二选一,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种权益后,不得改变。

       注1:申请人为《泰康附加健康守护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详见该产品条款“4.1 受益人”约定。

       注2:原保险责任扩展约定:详见泰康人寿官网(www.taikanglife. com)“关于我们”专栏的“活动公告”中2022年10月28日公告内容“关于《泰康乐享健康(双惠成人)重大疾病保险》等28款疾病保险延长责任扩展的公告”。

   二、 保险责任扩展特别说明

       1.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属于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

       2.对该产品不因保险责任扩展而上浮费率,且对该产品保险责任扩展前的老客户实行统一的理赔标准。

       3.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且在上述保险责任扩展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无等待期。

   三、 释义

      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须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临床分型参考国卫办医函[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制定,本公告定义的“特定重型”以及“特定危重型”如下:

     1. 特定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 出现气促,RR≥30次/分;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 FiO2进行校正:PaO2/ FiO2×[760/大气压(mmHg)]。

     d)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 24~48 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 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2. 特定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a)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b) 出现休克;

    c)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者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12日